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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县取证公司介绍返还彩礼需要的条件

作者:成都取证公司发布时间:2024-01-19 14:58:50点击:1

        彩礼,是夫妻一方婚前给与另一方的财物。性质上是赠与,但是又与一般的无偿赠与不同,它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条件)的赠与。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彩礼,但是彩礼是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当事人要求对方返还彩礼怎么办?那么,返还彩礼的条件是什么呢?下面,闽侯县取证公司给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三、彩礼返还适用条件

(一)以是否结婚为主要判断标准:未结婚,可以返还,已经结婚,不返还。

(二)已经结婚但是又离婚可以返还的情形:一是未共同生活;二是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三)生活困难的判断标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生活困难应做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应当注意的是,生活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或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综上所述,男方即使在婚前赠与女方彩礼,但是如果最终两方并未结婚、结婚后并未共同生活,甚至赠送方因送礼而生活困难的,是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彩礼的。彩礼既然是以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为条件的赠与,条件无法达成后一般会自动失去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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